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明
- 代理人
- 余更力
- 相對人
- 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百勳
- 關係人
- 邱百勳
葉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3月12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7日簽立貸款契約書一紙,邀同關係人邱百勳、葉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詎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負債本金57,6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申請書、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明細資料表、利率查詢表、通知函、郵件回執(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2年6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應具狀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新城鄉 大漢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 區 甲種建築用地 172.60 1分之1 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2 花蓮縣 新城鄉 大漢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 區 甲種建築用地 158.69 1分之1 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3 花蓮縣 新城鄉 大漢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 區 甲種建築用地 142.28 1分之1 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七星街79巷21之1號 大漢段 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4層 一層88.73 二層88.73 三層88.73 四層88.73 屋頂突出物15.81 370.73 陽台 23.10 平方公尺 1分之1 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2 00000-000 七星街79巷21之2號 大漢段 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4層 一層87.80 二層87.80 三層87.80 四層87.80 屋頂突出物15.64 366.84 陽台 22.88 平方公尺 1分之1 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3 00000-000 七星街79巷21之3號 大漢段 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4層 一層77.86 二層77.86 三層77.86 四層77.86 屋頂突出物18.23 329.67 陽台 14.25 平方公尺 1分之1 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