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雅敏

上訴人
即被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淑貞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貞儀
即原告
訴訟參加人 君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純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2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