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聰達
- 訴訟代理人
- 羅佳任
- 訴訟代理人
- 張添基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如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德
- 訴訟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40,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