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碧惠

原告
宏羿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被告
國恩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1,976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汪郁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