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宇
原告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簽訂之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目前辦理仲裁程序中,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系爭契約第22條記載:「爭議處理:經契約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約定即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本院卷第32頁)。足見系爭契約訂有仲裁條款,且原告業已陳報於民國112年7月7日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在案之證明,兩造均同意在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四、綜上所述,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產生之爭議,原告已先行提付仲裁,則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