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冠宇
- 原告
-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簽訂之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目前辦理仲裁程序中,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系爭契約第22條記載:「爭議處理:經契約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約定即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本院卷第32頁)。足見系爭契約訂有仲裁條款,且原告業已陳報於民國112年7月7日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在案之證明,兩造均同意在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四、綜上所述,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產生之爭議,原告已先行提付仲裁,則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