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冠宇
- 原告
-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裁定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兩造仲裁程序業於113年1月22日終結,有原告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