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旭昌
- 送達代收人
- 謝宛倫
- 被告
-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號裁定命其應於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份、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