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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雅敏楊碧惠蔡培元

原告
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昌
送達代收人
謝宛倫
被告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號裁定命其應於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份、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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