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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張照元
訴訟代理人
彭鈞律師
被告
駿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良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查原告原起訴狀未提出花蓮縣○○市○○街000號房屋之瑕疵修繕估價單,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命其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相關資料,始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相關資料。依原告提出之報價單所示,其瑕疵修繕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0,950元,以該金額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另加計245,000元,核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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