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張照元
- 訴訟代理人
- 彭鈞律師
- 被告
- 駿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呂良
- 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查原告原起訴狀未提出花蓮縣○○市○○街000號房屋之瑕疵修繕估價單,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命其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相關資料,始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相關資料。依原告提出之報價單所示,其瑕疵修繕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0,950元,以該金額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另加計245,000元,核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