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宏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邱敏律師
- 被告
- 李浚溢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及其上同段200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街0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同段2006建號之共有部分(權利範圍:191,390分之36,000,上開不動產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核該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7,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