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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林彥勝即彥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4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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