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楊國飛即國恩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雄律師
- 被告
-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坤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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