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新富興機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葉韋德
- 被告
- 臺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6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9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