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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陳雅敏

  • 當事人
    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3,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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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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