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 原告
- 徐唐銓
- 訴訟代理人
- 徐于晴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承律師
- 被告
- 樊幼茹
- 被告
- 徐妗妤
- 被告
- 徐偉珊
- 被告
- 徐曼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複訴訟代理人 鄭慶豐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徐淑萍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就被告辯稱系爭房地原係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徐淑萍到庭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