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 原告
- 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姿詠
- 被告
- 張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