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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楊碧惠

原告
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詠
被告
張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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