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訴訟代理人
- 涂晏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亦庭律師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榛蔚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順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00 樓及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一百一十二年訴字第八五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二年訴字第八七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