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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涂晏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被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00 樓及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一百一十二年訴字第八五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二年訴字第八七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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