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純斌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方來興
- 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
- 被告
- 謙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協誠
- 被告
- 林美文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參加人
-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6月2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同年5月31日端午節適逢星期六,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應於前1日即5月30日補假,故114年5月30日屬國定假日,雖當事人均表明不聽判,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