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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碧惠

聲請人
德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德勛有限公司 翁正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三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民國112年2月28日 新臺幣59,325元 AK-0000000 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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