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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鍾志雄

聲請人
岳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又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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