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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培元

聲請人
江瑋哲
聲請人
劉佳穎
聲請人
林欣怡
聲請人
歐瑞玉
相對人
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1年4月7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附表所示聲請人如該表所示金額部分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11年4月7日成立調解,調解方案內容為:「㈠針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之權益清算金額為:江瑋哲新臺幣(下同)113,133元、劉佳穎108,851元、林欣怡152,166元及歐瑞玉166,000元。㈡給付方式及日期如下:111年11月5日起每月5日開始以分期方式逕匯入勞工薪資帳戶,每期3,000元。一期未給付視為全數到期。…」。詎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所載內容履行其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附表所示調解內容及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該爭議調解案卷,有花蓮縣政府112年9月22日函檢附勞資爭議調解卷宗可參,堪信屬實。又依上開調解紀錄所示,聲請人歐瑞玉雖未於上開調解紀錄簽名,然其係委任聲請人林欣怡出席該次調解會議,並授權聲請人林欣怡代為處理本件勞資爭議,有委任書在卷可稽,及依上開卷附花蓮縣政府112年9月22日函有列載聲請人歐瑞玉為勞方當事人、上開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亦載「…歐瑞玉計166,000元」等語,足認聲請人歐瑞玉與相對人間亦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堪以認定。又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等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附表所示調解內容履行,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等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金額 (新臺幣) 1 江瑋哲 113,133元 2 劉佳穎 108,851元 3 林欣怡 152,166元 4 歐瑞玉 166,000元 總計  54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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