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展信營造有限公司、邱創一、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何縈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一 債 權 人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縈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2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欠負聲請人新臺幣3,884,615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公司變更更記表。」,該通知書已於11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