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亞洲耕壽司餐飲有限公司、張振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亞洲耕壽司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238元,及其中34,19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