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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賴佳渝
債務人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5,4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998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7%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23,440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7%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998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23,440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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