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賴佳渝、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佳渝 債 務 人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5,43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998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7%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23,440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7%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998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23,440元 孫銘啟即帕芙比比商行 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