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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雅敏

債權人
林家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浩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1.請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契約上所載:賴浩民即鑫勝國際實業。2.應提出:釋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或契約條款之依據及證據即債務人如何違約?及其證據。3.提出請求金額租金損失3600元、營業損失6400元之具體債權計算式及其證據。4.利息起算日之證據?有存證信函回執聯證明債務人受催告後仍不給付之日期?若無,請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該通知書已於112年7月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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