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陳彥霖
- 債務人
- 永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包念華
陳勇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第一項關於「(一)‧‧‧給付新臺幣(下同)349,159元,‧‧‧。(二)‧‧‧給付87,29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9,159元,‧‧‧。(二)‧‧‧連帶給付87,292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