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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債務人
永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包念華

陳勇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第一項關於「(一)‧‧‧給付新臺幣(下同)349,159元,‧‧‧。(二)‧‧‧給付87,29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9,159元,‧‧‧。(二)‧‧‧連帶給付87,292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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