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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謝采妍
債務人
葉沐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7,1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1,953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0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7,613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02%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52,331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01%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35,232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02%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1,953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613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52,331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35,232元 沐菲企業有限公司、謝采妍、葉沐莉 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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