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徐旭東、陳綺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26~ 84-ND-000129 普通股 4 4,000 002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普通股 1 1,260 003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1 普通股 1 200 004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11 普通股 1 1,000 005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11 普通股 1 500 006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21 普通股 1 2,7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