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徐旭東
- 代理人
-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26~ 84-ND-000129 普通股 4 4,000 002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普通股 1 1,260 003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1 普通股 1 200 004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11 普通股 1 1,000 005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11 普通股 1 500 006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21 普通股 1 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