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27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恩婷 住○○市○○區○○○路00號6樓債 務 人 曾麗華 住花蓮縣○里鎮○○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於玉里泰昌郵局存款餘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其於第三人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臺東縣臺東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