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03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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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黃若芸
- 債務人
- 張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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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濰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桃園市龜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容有違誤,應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