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961號
- 債權人
- 大川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怡 住同上
- 代理人
- 林意勝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1樓
- 債務人
- LANQUINO ELOIZA GLORIAGA
- 設新北市○○區○○○道0段00號12樓
住○○市○○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而債務人工作地址位於桃園市,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