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楊佳菱
- 關係人
- 貴豪通運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兼法定代理
- 關係人
- 人 何昇毅
- 關係人
- 何錦源
劉育榮
張曉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佳菱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貴豪通運有限公司、何昇毅、何錦源、劉育榮、張曉昀及相對人(債務額比例各1分之1)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41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楊佳菱及關係人貴豪通運有限公司、何昇毅、何錦源、劉育榮、張曉昀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利息有約定,到期日112年2月6日,付款地載「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尚有16,021,863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以上均為影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2年4月20日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12年4月28日具狀表示其工作忙碌,一時疏忽遲延數日繳款,惟已立即並正常繳款,並無欠繳等語。經本院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於112年5月18日具狀表示,相對人自陳延遲數日繳款,其對於未清償票款全額乙事亦不爭執,聲請人聲請於法有據等語。相對人既已自認未按期繳款,關係人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17.00 1分之1 楊佳菱(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嘉里二街51巷2之5號 嘉平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6.12 二層56.12 三層45.27 157.51 陽台 平台 10.37 5.61 平方公尺 1分之1 楊佳菱(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