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華慧德、吳文田、黃愛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華慧德 相 對 人 吳文田 關 係 人 黃愛伶 蔡亞茹 蔡東裕 巧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有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黃愛伶於民國(下同)106年11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5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0月27日,利息(率)、遲延利 息(率)、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黃愛伶於108年11月22日簽發借據一紙,邀同關係 人蔡東裕、蔡亞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5,330,000元;另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10年10月29日、109年4月27日各簽發借據二紙,共四紙借據,均邀同關係人蔡 東裕、蔡亞茹、黃愛伶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6,000,000元、400,000元、2,600,000元,並另簽有本票四紙,,詎未料於借款後均未依約繳納清償,關係人黃愛伶尚負債本金44,286,225元、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尚負債本金11,410,965元及利息、違約金,另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文田,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事項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2年5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石壁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1,616.27 全部 吳文田(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市○○路○段00巷00號 石壁段0000-0000號 倉庫、鋼骨或鋼骨混合造,鋼筋混凝土、1層 一層249.39 249.39 平方公尺 全部 吳文田(1分之1) 002 00000-000 花蓮市○○路○段00巷00號 石壁段0000-0000號 工廠、鋼骨或鋼骨混合造,鋼筋混凝土、1層 一層664.00 地下一層1,195.32 1,859.32 平方公尺 全部 吳文田(1分之1) 003 00000-000 花蓮市○○路○段00巷00號 石壁段0000-0000號 工廠、鋼骨或鋼骨混合造,鋼筋混凝土、1層 一層151.20 151.20 平方公尺 全部 吳文田(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