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游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貞儀
- 即原告
- 訴訟參加人 君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純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2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