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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可文

原告
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被告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繳納新臺幣105,63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卷第195、199頁)。詎原告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卷第201、203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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