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瑋凱即弘宇機械工程行、林信昌即久和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劉瑋凱即弘宇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林信昌即久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前以112年12月7日之開庭通知單通知被告於第1次開庭前10日提出答辯狀到院,被告迄今均未提出 ;又被告當庭表示將於7日內就原告所提證據陳報意見到院(卷104頁),然遲至113年1月25日第2次言辯期日亦未提出,甚至無 正當理由未到場。茲命被告就原告起訴狀、113年1月25日民事準備㈠狀及歷次之言詞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陳明答辯理由到院,並將繕本送予原告。逾期未提出,即視為不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