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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李可文

  • 原告
    劉瑋凱即弘宇機械工程行
  • 被告
    林信昌即久和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劉瑋凱即弘宇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林信昌即久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前以112年12月7日之開庭通知單通知被告於第1次開庭前10日提出答辯狀到院,被告迄今均未提出 ;又被告當庭表示將於7日內就原告所提證據陳報意見到院(卷104頁),然遲至113年1月25日第2次言辯期日亦未提出,甚至無 正當理由未到場。茲命被告就原告起訴狀、113年1月25日民事準備㈠狀及歷次之言詞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陳明答辯理由到院,並將繕本送予原告。逾期未提出,即視為不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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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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