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饒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黃孟偉即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
-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一平
-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4,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