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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
    饒忠、曾一平

  • 原告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被告
    黃孟偉即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法人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孟偉即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4,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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