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可文

上訴人
即原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黃孟偉即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4,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