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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宇
原告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裁定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兩造仲裁程序業於113年1月22日終結,有原告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鉑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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