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廖冠宇、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花蓮縣政府、徐榛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宇 原 告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裁定於兩 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兩造仲裁程序業於113年1月22日終結,有原告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鉑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