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 原告
- 石林淑子
- 被告
- 龍衍建設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花蓮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號3樓之3)所設定之抵押權,依原告主張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低於建物價值(參鄰近房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