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號
- 原告
- 陸輝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義河
- 被告
-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6,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52,75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