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遠東房屋有限公司、王俊傑、林東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遠東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林東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