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林彥勝即彥勝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被告
-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4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