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彥勝即彥勝工程行、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林彥勝即彥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4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