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劉瑋凱即弘宇機械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翔律師
- 被告
- 林信昌即久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6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