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劉瑋凱即弘宇機械工程行、林信昌即久和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劉瑋凱即弘宇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林信昌即久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67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