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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楊國恩即國恩工程行
被告
宏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3,2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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