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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送達代收人
廖凱玟
被告
陳秋月即巨業重機工程行
被告
陳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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