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冠宇
- 原告
-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 原告
- 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65,917元及其遲延利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以該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