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宏羿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惠玲
- 被告
- 國恩工程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國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違約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643,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逾期罰款9,117,600元(利息1,880,192元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60,600元(計算式:5,643,000+9,117,600=14,76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