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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宏羿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被告
國恩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違約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643,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逾期罰款9,117,600元(利息1,880,192元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60,600元(計算式:5,643,000+9,117,600=14,76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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