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富興機械工程行、葉韋德、臺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新富興機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葉韋德 被 告 臺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6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9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3,27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