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敏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3,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