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金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儀郡
- 訴訟代理人
- 吳秋樵律師
- 被告
- 松慶川
- 被告
- 全秋花
- 被告
- 松約伯
- 被告
- 松祈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松慶川、全秋花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6,575,846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四人連帶給付借款利息204,000元;另聲明第3項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79,846元(計算式:6,575,846元+204,000元=6,779,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