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金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郡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
松慶川
被告
全秋花
被告
松約伯
被告
松祈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松慶川、全秋花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6,575,846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四人連帶給付借款利息204,000元;另聲明第3項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79,846元(計算式:6,575,846元+204,000元=6,779,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