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金中興營造有限公司、陳儀郡、任忠信即均華工程行、李清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金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郡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任忠信即均華工程行 被 告 李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2,38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胡旭玫